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分类有多少种? |
释义 | 行政强制执行对象分类有12种。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财税。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强制遣回原地。第33条的规定。 6、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 11、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 12、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一、税收滞纳金的特点 滞纳金特点: 1、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2、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3、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税收保全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吗? 可以。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要求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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