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分居一年后提起离婚,不一定会一次性判决。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如未破裂或有和好可能,通常不准离婚。但若分居两年且调解无效,则应准离婚。夫妻分居满一年后起诉离婚,不一定能一次性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主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予离婚的依据。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有和好的可能,通常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调解无效,则法院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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