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网吧办理,一般有四个流程,具体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3、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4、提交上述材料,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