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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义务
释义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证据材料;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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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