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给付方因再婚的原因造成给付能力降低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给付的比例。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条件: (1)减少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经济相当困难的,无力按原数额给付的,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申请降低抚养费标准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诸如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病例等等,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