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网友咨询: 我老爷爷是重庆离休干部,今天年初去世,请问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直系亲属)可凭死亡证、火化证、亲属关系证明在社保机构领取丧葬费2000元,领取死者生前15个月的养老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和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包括服装、整容、遗像,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安放等,均在包干范围之内,由家属掌握开支。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重庆市离休人员丧葬费赔偿标准法律法规 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议后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表示,遗体器官不仅自己可以捐献,若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近亲属可代捐。另外,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8〕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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