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婚姻缔结地有管辖权吗 |
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登记地并不是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向另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提起诉讼。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一方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只有在双方婚姻缔结地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所地重合时,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法院方才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是婚姻缔结地,或者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居住在婚姻缔结地的,那么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对夫妻中的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一般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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