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抢劫罪会加重? |
释义 | 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包括: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法律分析 抢劫罪8种加重情节包括: 1.入户抢劫 (1)“户”(住所、家)的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往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而是“一般抢劫”。 (3)入户盗窃,并在户内使用暴力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即为“在户抢劫”。 (4)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进入甲家,恰逢甲的邻居乙在家,行为人直接抢劫了乙,也被视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1)“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大、中型汽车,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单位内部的班车。(2)既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拦截下公共交通工具后登车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对象:只能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物资。(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也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1)多次,是指3次以上,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2)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1)行为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甚至可以是直接故意。(2)必须是由于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人重伤、死亡,即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3)该种情况没有未遂形态。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既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也包括此种军警人员冒充另一军警人员,还包括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1)枪支必须是真枪,不要求装有子弹;(2)行为人必须是实际上使用了枪支,至少显示了真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这些物资是特殊物资 结语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包括: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救灾救济物资等。这些情节在刑事定罪和量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对于行为人而言,必须明确其犯罪目的和行为的非法性。同时,对于被害人的要求和行为人的身份也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情节的存在将进一步加重抢劫罪的性质和后果,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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