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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给改名字去哪里投诉?
释义
    法律分析:
    公安部门对公民姓名的更改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附合更改条件而不予更改的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第九条 户口变动及户口登记事项的变更、更正登记,公民申报变更姓名,可参照下列意见处理:
    (一)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性,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憎、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问明情况后即可给予变更。
    (二)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教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以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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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