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供电公司不可以拒绝向公民供电。供电公司与公民订立供电合同后,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向公民供电,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供电义务。当然如果公民没有交纳电费的,经催告公民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