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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反诉期限
释义
    反诉提起的起始时间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一、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条件是什么?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反诉条件包括:(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2)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中提出:(3)反诉与本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存在关联的;(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二、起诉原告要答辩状吗?
    一般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出抗辩意见的过程,如果同一法律关系(诉讼争议)中被告提出反诉,反诉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的,这种情况下原审原告将成为反诉中的被告,这种情况下原审原告也需要就原审被告所提出的反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答辩状应当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确未提交的,不影响庭审进行,庭审中被告(含反诉被告)也可以当庭口头答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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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