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指南 |
释义 | (1)税务行政诉讼中的特殊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发生税务争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停止强制执行。 (2)税务行政起诉期间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定的情形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时效期为3个月。 (3)行政赔偿的方式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三种赔偿方式,并以金钱赔偿为主。 (4)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或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如果曾经提起过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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