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标保证金一般最迟应当在确定中标并签订合同后的5日之内退还给未中标的人。投标保证金收取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有序,以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潜在投标手段,对供应商有一定的约束力,但绝对不是主要约束力,对中标后毁约或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处罚,其实有更严厉的制裁手段,如18号令所规定的列入黑名单,取消1~3年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这是投标保证金所不具有的制约力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