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法如何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释义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股票发行等,导致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刑罚。上级部门强令执行此类行为的,负责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我国刑法如何界定和处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界定和处罚有明确规定。滥用管理公司罪是指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证券职权罪是指证券从业人员滥用职权,利用内幕信息、虚假陈述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或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滥用管理公司罪的定罪量刑依据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对证券职权罪的处罚也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量刑,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我国刑法对这两类犯罪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我国刑法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界定和处罚有明确规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上级部门强令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量刑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考量,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这些法律规定为维护公正和法治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公司设立许可、业务许可或者重大事项变更核准的,撤销相关许可,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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