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中的调查登记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房屋征收中的调查登记程序是什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二、怎么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1、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等到达市县级别的人民政府。其他的政府工作部门、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政府的内设机构、其他行政机关均没有批准权限。 2、作出征收决定的要件是否具备 征收房屋应该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征收决定应该符合公共利益;(2)征收房屋属于确需征收的范围;(3)符合行政规划和计划;(4)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 3、作出批准征收的程序是否合法 公征收补偿应符合征收程序。首先应确定征收范围、对征收范围进行审查和计划的编订、对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其次应拟订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对该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的意见,之后进行适当的修正。再次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落实征收补偿费用。最后应该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欠缺任一环节都可能造成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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