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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刑罚的相关解释
释义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主要侵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故意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或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
    法律分析
    一、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为什么
    1、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结语
    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细分而来。根据该法,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判断是否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考虑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物品,若违反农业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则构成本罪。主体方面,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必须是故意的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颁发审定证书。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植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种子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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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3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