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了女方一般不需要退还彩礼,但是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男女双方没有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3、婚前男方付彩礼钱并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 如果彩礼是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所有权归女方父母所有,女方不拥有所有权,女方未经其父母同意自然不可以自由支配,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当事人之间对彩礼的收受方默认为女方,如果尚未登记结婚证,女方可以自由支配彩礼钱。若是双方已经取得结婚证,并且与婚内财产混同,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婚内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