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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救济途径”
释义
    一、案外人的性质
    案外人是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除当事人外,法律上的权益可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根据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可以通过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再审的方式来进行权利救济。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形式上体现为能否排除对争议标的物的执行,实质上还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属纠纷;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权之间优先效力的判断。案外人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明确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以及是否要同时提出确权或给付请求。当前司法实践中案外人主张自己享有的权利类型主要有所有权、基于交付货款而享有的占用权、租赁权、用益物权、股权等。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
    实践当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形,对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参加案件诉讼,在裁判生效后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生效裁判也因利害关系主体缺席诉讼而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可能存在错误;甚至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以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人权益。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以维护适格案外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现《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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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