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标准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才立案 |
释义 | 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条件:根据我国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予以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有何区别 1、判决前羁押相抵不同。管制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其他1抵1。 2、地点不同。管制在家,拘役一般在拘留所,有期在监狱。 3、待遇不同。管制即使没有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也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拘役、有期徒刑理论上有政治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拘役的特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 拘役在执行、待遇上与有期徒刑的差别: 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执行; 2.就近执行; 3.可酌量发给报酬; 4.每月有1天一2天假,可回家探亲。 二、非法集会罪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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