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注意收集杀人现场的物证。有些故意杀人案件,不仅有第一现场,而且还有第二现场,第一现场往往是作案现场,而第二现场往往是抛尸现场,有时第二现场又有好几处,所以针对不同的杀人现场应有重点地收集不同的物证。一般来讲,有第一杀人现场的应收集下列物证:①作案工具。②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在现场的各种物品,。③收集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痕迹,如擦干过的血迹(压痕、撞痕、碰痕等),现场留下的血迹、脚印、指纹、唾液痕迹,。④收集现场留下的其他物品,如毛发等物品。在第二现场要收集的物证主要就是尸体。第二现场大多比较偏僻,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不会被别人发现的地方,如河底、水底、沟底、树林里,甚至用土埋藏、用硫酸毁尸等。在发现了第二现场之后,应立刻把尸体保存好,以便作勘验和鉴定。2、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住所或其他场所内的物证。对这些地方收集证据的重点,应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工具,作案后所得到的财物,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如血衣、血裤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