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紧急避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
释义 |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 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对于紧急避险行为人原则不以犯罪处理,例外情况下如果避险过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须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具体条文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人对于造成的损害,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造成不应有损害。至于紧急避险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也需根据案情分析险情来源、避险措施是否适当等判定。 紧急避险可以吃人吗 不可以,这并不构成所谓的紧急避险,人和人的生命是不可以比较的,他人的生命与自己的生命是等价的,也不会存在所谓的多个人的命要高于一个人的生命,紧急避险所牺牲掉的合法权益是不可以等于或者大于想要的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杀掉他人并吃掉的行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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