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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有哪些
释义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能否再次起诉?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对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三年期间的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从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由哪个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怎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院对拒不履行的怎么处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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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9: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