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什么可以证明在公司工作过 |
释义 | 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特定条件时,劳动关系仍然成立。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参考工资支付凭证、身份证明、招聘记录等凭证来认定劳动关系。其中,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相关凭证。这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拓展延伸 工作经历验证:如何有效证明您的工作经历 有效证明您的工作经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提供就业合同、工资单、税单等官方文件,以证明您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其次,提供推荐信或证明信,由上级或同事详细描述您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就;此外,可以提供工作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报告、成果展示等;还可以列举您在工作期间所参与的培训、研讨会等学习活动的证明,以展示您的专业能力和持续学习的态度。最后,社交媒体上的职业资料、工作经历的更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明。综合利用这些证明材料,您可以有效地证明自己在公司的工作经历。 结语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适用劳动规章制度并从事有报酬劳动的情形,劳动关系成立。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发放的身份证明证件、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上是对劳动关系的要求和证明方式的简要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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