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2、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5、出境定居的;6、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法条参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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