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发现,一般来说,船东应对共同海损的措施相应较多,例如按照《InternationalSafetyManagement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ISM规则》)中的要求,为了对船东进行某些必要的约束,船东应及时执行以下原则: a.Seaworthiness(适航性); b.Duediligence(尽职); c.Marineinsurance(保险); d.Competentcrew(适航船员); e.ISMaudit(《ISM规则》审查); f.Portstatecontrol(港口管理)。 那么货方应如何尽力预防及应对共同海损呢? A.货方无论采取何种价格条款,在选择船运公司时,应注意: a.船运公司的声誉; b.船运公司的船舶条件(例如是否船龄过长); c.船运公司的船员素质; d.船运公司的管理印象,如对ISM的贯彻是否全面; e.船运公司的保险人。 B.当船长或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时,货方应该: a.以最快时间通知保险人; b.配合保险人开展验货及理赔; c.为减少损失,签发共同海损保函; d.准备向保险人索赔的有关资料; e.如对共同海损存有异议时,向保险人提出仲裁或诉讼建议。 总之,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与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存在较大不同,并且共同海损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牵连多个国家处理时间又较紧迫。因此,在处理时应及时、合理争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