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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望权法院的裁判标准有哪些
释义
    探望权法院的判决标准是:
    1、申请人的探望权通过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来实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协商探望是优先考虑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
    3、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居住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的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就读于未成年子女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和教育;
    4、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对被执行人的探望权。也就是说,对无缘无故阻挠、刁难、隐瞒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可以终止执行。
    一、离婚后探望孩子的时间法律有哪些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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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