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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释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五种情形:(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该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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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