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首先,婚姻法是认可双方协议的,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成立。其次,关于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离婚协议是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才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男方放弃财产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而且已经办理离婚证,即合法有效,因此是不需要公证的。但如果协议中涉及需要男方房产配合过户等需要男方配合办理的手续,可以做具有执行力的公证,这样当男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如果不公证,在男方不配合履行的情况下,则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并判令对方履行,随后申请强制执行。综上,需要根据协议具体内容来决定是否需要公证,一般不涉及对方履行的协议则不需要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