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权力的债权文书范围有: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法律客观: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