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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谁来赔以及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需要赔偿的情形
释义
    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责任由保管人承担,除非保管人证明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保管人需根据不同注意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普通人的注意、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若保管人有重大过失,则应赔偿损失。无偿口头保管合同可根据被保管物状态推定为无偿,如无明确约定或无法确定是否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分析
    一、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谁来赔?
    对于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谁来赔的问题,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需要赔偿的情形
    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需要赔偿的情形: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
    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是指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而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如果有重大过失,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三、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根据被保管物的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无偿保管合同的损失责任问题,保管人只需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方可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导致物品毁损或灭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普通人的注意、处理自己事务的注意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均可作为判断标准。此外,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可根据被保管物的状态进行推定,如果明确约定无偿保管,则不需要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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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