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追索权可以放弃吗 |
释义 | 票据追索权可以放弃。票据追索权是在占有票据基础上实现的,所以放弃票据追索权没有放弃票据占有权的,依旧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怎样确定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全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二、属于票据权利消灭情形有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三、票据转让背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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