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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释义
法律分析:
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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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4/10 6: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