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
释义 | 一般学校在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无需承担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一、校方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涉及学校的伤害事故有什么范围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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