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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在宿舍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释义
    学生在宿舍自杀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需要承担责任。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一、学生无意撞伤同学该怎么定责
    学生无意撞伤同学的定责如下:
    1、学生无意撞伤同学的,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尽到相关责任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如下:
    1、外来原因造成的;
    2、非本意的;
    3、突然发生的。
    二、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总而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明确各方责任,还需要认定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在划分清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后,可按比例对孩子受伤造成的损失分摊赔偿。
    二、关于教育机构对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是如下规定的
    (1)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学校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有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只是管理责任,所谓的管理责任主要是指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但这并不是监护责任,其原来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没有免去,所以,我们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就应该负责,这当然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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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7: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