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房屋纠纷的证据如何收集 |
释义 | 第一,尽量与对方交涉,并与对方就已经发生的事情达成书面文件。 第二,采用私下录音的方式进行收集。但是,收集录音时,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如监听、威逼强迫等非法手段。 第三个是考虑的思路,寻找知情的证人作证,一般要求证人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这样的证言往往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当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出庭参与庭审就其知情的案件事实向法庭说明进行作证,否则,在实践中常见的以书面证言或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证言,其真实性以及证明力基本上不会被认定。 一、离婚分居需要哪些证据? 在离婚案件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一是分居协议。所谓分居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关于分居事实及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这个是分居事实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二是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可以说明你的居住场所,可以说明你在外居住情况以及在外居住的时间段。 三是小区物业证明、居委会证明。 四是证人证言。家人朋友是对夫妻双方是否分居最为了解的人,所以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 五是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微信、QQ、短信等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只要一方自认分居事实的都可以当作证据提交法庭。 二、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与此同时,录音、录像资料可以结合其他证据,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进行综合、全面分析判断,最大程度还原客观事实,实现证明目的。 《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此可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是我国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只是由于视听资料特有的易修改、难鉴定等特点,容易被人为的剪接、洗擦甚至能过模仿、叠音等方式造假,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私下偷录的录音、录像证据的采用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69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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