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追缴股东出资纠纷,主要规定于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只要是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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