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各省养老金调整比例按不超过各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根据国家部署要求,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与前两年相同,即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65%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