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养孩子的方法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3、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4、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