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舟山船员互殴致5人死亡,凶犯一审获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浙江舟山船员互殴致5人死亡,凶犯一审获死刑 5月13日,备受公众关注的“舟山普陀海上渔船杀人案”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方*岳因杀害5名船员被一审判处死刑,方的表弟陈*华因帮助方*岳逃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岳和彭*平、彭*平、黄*军、彭*芳、彭*芳等五名被害人共同在浙普渔68291号船上工作。平时方*岳与彭*平、彭*平因琐事时有争吵。 2015年10月7日晚,浙普渔68291号船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极外海三星岛附近海域作业,方*岳与彭*平、彭*平再次发生争吵并动手互殴。10月8日凌晨2时左右,方*岳因怨恨在心,从中舱的工具柜内拿来一把斧头,先后将彭*平、彭*平、黄*军、彭*芳、彭*芳杀害。 之后,方*岳为筹措逃跑费用,从彭*芳等人处窃得现金和金项链。欲驾船逃跑时,因无法发动船只最终利用船上配备的气胀式救生筏逃离现场。 2015年10月8日6时许,方的表弟陈*华驾驶小快艇出海钓鱼。7时20分许,陈*华到达大西寨岛附近海域时,发现了乘坐救生筏的表哥方*岳,并将其救上。当得知方*岳系杀害船上其他五名船员后逃跑,陈*华劝说方*岳投案自首遭拒绝。陈*华在方*岳的要求下于当日8时许将其送至**国华舟山发电责任有限公司附近码头。方*岳上岸后乘坐出租车至定海长途客运中心,乘坐长途客车逃离舟山市。 2015年10月10日凌晨,方*岳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前跃村一带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分局民警抓获。同月12日,陈*华在接受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民警排查时主动交代了窝藏犯罪事实。 庭审中,方*岳及陈*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故意杀人构成要件: 故意杀人罪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故意杀人罪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故意杀人罪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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