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姐辞职要交违约金吗 |
释义 | 飞行员王某辞职后,被要求支付航空公司超过66万元的培训费用。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解释说王某的辞职是合法行使择业自主权,不构成违约。根据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招聘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时应支付较高的培训费用。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考虑了其他劳资费用后作出了判决。 法律分析 航空公司称,王某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培生,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就读,所花的运行费、培养包干费、出国手续费等均由航空公司支付。航空公司认为,王某违约辞职,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王某辞职时年龄35岁,实际工作年限为13年,根据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补偿培训费用的数额为210万元;此外还需承担165万余元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飞行员王某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66万余元。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承审法官庭后表示,王某作为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非违约。 根据相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时,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手续,并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到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法官解释称,由于飞行员是比较特殊的一个工种,培养一个飞行员的费用比较高,才规定了飞行员跳槽时,应向原单位支付较高的培养费用。据此,法院根据案情,相抵其他劳资费用,酌情作出了如上判决。 结语 根据法院终审判决,王某作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约,因此无需支付违约金。根据相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按照实际费用情况向原单位支付培训费用。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费用较高,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判决王某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66万余元。这一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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