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之间以房抵债协议,只有在债务人实际交付房屋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能据此约定直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履行为主债权担保的买卖合同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的时候,债务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