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在医院死亡的死亡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