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知情洗钱罪判多长时间 |
释义 |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是相关犯罪所得的违法所得而进行上述行为,如果主观上不是明知,是不构成洗钱罪的。 一、洗钱罪的性质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之予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犯罪的经济侵害性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洗钱罪的构成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 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新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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