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以下特殊保护:1.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第六十二条,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4.第六十三条,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胜任原工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公司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