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无效的九种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财产处分上的原因、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以及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