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出所后,前往派出所报道是否必要? |
释义 | 社区矫正人员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登记接收并通知社区矫正所。未按时报到将被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执行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十三年以上、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可假释,特殊情况可经最高法核准不受刑期限制。 法律分析 不需要去派出所报到,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刑法》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拓展延伸 假释出所后,是否需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到? 假释出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假释人员通常需要及时向派出所报到。这是为了确保假释人员能够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报到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个人信息更新、履行义务、接受指导等。通过及时报到,派出所可以有效监控假释人员的行踪,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因此,假释出所后,确保及时向派出所报到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假释人员履行法定责任的重要一环。 结语 假释出所后,确保及时向派出所报到是假释人员履行法定责任的重要一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接受指定的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如果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报到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提供个人信息更新,履行义务,接受指导,有效监控假释人员的行踪,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因此,假释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报到义务,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为自身的改造和重返社会做出努力。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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