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以卫生部、医院要求的次数为准),都应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所以,虽然法律上没有“产检假”这个概念,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怀孕女职工必要、适当的产前检查时间。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及程序。风险提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