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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排污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释义
    该段内容描述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在重点保护区域、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放射性废物等行为。具体标准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等永久性破坏;致使森林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等。如果行为导致多人死亡、重伤或传染病爆发,则标准更加严格。
    法律分析
    主要情形包括: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进行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进行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
    3.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后果的;
    4.导致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结语
    以上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根据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向重点保护区域、江河湖泊等排放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或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或导致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致人严重残疾、死亡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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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