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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证据
释义
    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证据: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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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