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的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什么 |
释义 | 一、民法典的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